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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奇怪建筑层出不穷,依法依规遏制处理

官方发布 阅读(2253) 2017-04-11

  对于城市设计,是现在对于城市形态和空间环境所作出的整体构思和安排,根据工程设计师对于当地环境及经济发展,融合各种客观因素,对于建筑进行设计,是整个城市的特色风貌体现,也将带动着整个城市的经济发展。而就在近期,住建部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5号《城市设计管理办法》,明确城市设计与城市规划的关系,明确城市设计管理要求,依法依规遏制愈演愈烈的建筑乱象,控制千城一面的“蔓延”。可以期待,未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进行修改,对违反城市设计管控要求的规划建设行为进行问责。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


  一、下列区域应当编制重点地区城市设计:


  1、城市核心区和中心地区;


  2、体现城市历史风貌的地区;


  3、新城新区;


  4、重要街道,包括商业街;


  5、滨水地区,包括沿河、沿海、沿湖地带;


  6、山前地区;


  7、其他能够集中体现和塑造城市文化、风貌特色,具有特殊价值的地区。


  二、重点地区城市设计的内容和要求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指标中。


  三、单体建筑设计和景观、市政工程方案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要求。


  近几年来,我国在规范城市规划、城市设计方面的步伐明显加快,我们不防回顾下:


  2014年10月15日,习近平总书记出席了文艺工作座谈会,在听取文艺界人士发言后发表了长篇讲话,习近平提出“不要搞奇奇怪怪的建筑”。


  2015世界城市日论坛上,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司长孙安军指出,奇奇怪怪的建筑层出不穷,“千城一面、万楼一貌”、“拆真建假、大拆大建”的现象时有发生。当前存在的建筑文化缺失,除了有决策机制、公众审美、文化思潮、设计市场管理等方面的原因外,也与规划和城市设计有关。


  2016年2月2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发布,《若干意见》指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一些突出问题亟须治理解决,针对当前一些城市存在的建筑贪大、媚洋、求怪,特色缺失和文化传承堪忧等现状,《若干意见》提出建筑八字方针“适用、经济、绿色、美观”,防止片面追求建筑外观形象,强化公共建筑和超限高层建筑设计管理。


  《若干意见》明确了一系列城市发展的“时间表”——如用5年左右时间,全面清查并处理建成区违法建设。


  2016年4月28日,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黄艳(女),升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


  2016年下半年,住建部印发《关于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规〔2016〕142号),违法建设专项治理行动为期5年,2016年要全面摸清违法建设底数,查处违法建设比例不低于10%;2021年至2021年每年查处违法建设比例分别不低于50%、70%、90%;到2020年末,全面完成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治理任务,并形成长效管控机制。并在住建部官网建立专栏,随时发布信息。


  2021年3月9日住建部官官网一口气发布八份“重大违法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违法内容直指城乡规划。以前,住建部官网发布的重大违法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多指向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这次集中发布规划类重大违法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恐怕是尚属首次!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5号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已经第3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


  2021年3月14日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城市建设水平,塑造城市风貌特色,推进城市设计工作,完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开展城市设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设计是落实城市规划、指导建筑设计、塑造城市特色风貌的有效手段,贯穿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通过城市设计,从整体平面和立体空间上统筹城市建筑布局、协调城市景观风貌,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


  第四条开展城市设计,应当符合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总体规划和相关标准;尊重城市发展规律,坚持以人为本,保护自然环境,传承历史文化,塑造城市特色,优化城市形态,节约集约用地,创造宜居公共空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条件和管理需要,因地制宜,逐步推进。


  第五条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城市设计工作。


  省、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设计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设计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新技术开展城市设计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城市设计管理辅助决策系统,并将城市设计要求纳入城市规划管理信息平台。


  第七条城市设计分为总体城市设计和重点地区城市设计。


  第八条总体城市设计应当确定城市风貌特色,保护自然山水格局,优化城市形态格局,明确公共空间体系,并可与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总体规划一并报批。


  第九条下列区域应当编制重点地区城市设计:


  (一)城市核心区和中心地区;


  (二)体现城市历史风貌的地区;


  (三)新城新区;


  (四)重要街道,包括商业街;


  (五)滨水地区,包括沿河、沿海、沿湖地带;


  (六)山前地区;


  (七)其他能够集中体现和塑造城市文化、风貌特色,具有特殊价值的地区。


  第十条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应当塑造城市风貌特色,注重与山水自然的共生关系,协调市政工程,组织城市公共空间功能,注重建筑空间尺度,提出建筑高度、体量、风格、色彩等控制要求。


  第十一条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保护相关控制地区开展城市设计,应当根据相关保护规划和要求,整体安排空间格局,保护延续历史文化,明确新建建筑和改扩建建筑的控制要求。


  重要街道、街区开展城市设计,应当根据居民生活和城市公共活动需要,统筹交通组织,合理布置交通设施、市政设施、街道家具,拓展步行活动和绿化空间,提升街道特色和活力。


  第十二条城市设计重点地区范围以外地区,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条件,依据总体城市设计,单独或者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开展城市设计,明确建筑特色、公共空间和景观风貌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三条编制城市设计时,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通过座谈、论证、网络等多种形式及渠道,广泛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审批前应依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


  城市设计成果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信息网站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重点地区城市设计的内容和要求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指标中。


  重点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未体现城市设计内容和要求的,应当及时修改完善。


  第十五条单体建筑设计和景观、市政工程方案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要求。


  第十六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在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应当将城市设计要求纳入规划条件。


  第十七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总体城市设计、重点地区的城市设计,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设计所需的经费,应列入城乡规划的编制经费预算。


  第十九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开展城乡规划监督检查时,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城市设计工作情况。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各地的城市设计工作和风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和规划核实时,应当审核城市设计要求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开展城市规划实施评估时,应当同时评估城市设计工作实施情况。


  第二十二条城市设计的技术管理规定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各地可根据本办法,按照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和技术导则。


  第二十四条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镇可以参照本办法开展城市设计工作。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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